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我公司为您办理保险业务。我公司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按照《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等有关要求,我司向您履行客户告知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并确认。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名称:中煤联合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汇津广场【1-4】号楼431室。
(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编号:21070000000800
(四)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经营区域:全国(港、澳、台除外)
(六)联系方式:13302035227
二、根据委托,我公司可为以下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三、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只有持本公司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我公司保险代理业务,您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出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并可通过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业务人员持证情况(http://iir.circ.gov.cn)。
四、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及保险合同的相关组成文件材料,重点关注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被保险人权利义务、比例赔付或给付、免陪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犹豫期解除合同、退保损失、保险新型产品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等内容,并可要求本公司业务人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解释。
五、如果您投保的是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根据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您提供有中国银保监会基准内容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提示书着重对投保人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投保前务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六、请向本公司业务人员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效、保险公司理赔时限、合同中止与失效、未成年人投保限额、保险标的的转让、重复保险等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夸大事故损失、申报年龄不正确等情形导致的法律后果。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本公司已按照《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九、本公司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十、如果您发现本公司从业人员存在误导消费行为、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及其他损害您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具体如下:
(一)投诉渠道
1.向本公司投诉。投诉电话:13302035227;投诉电子邮箱:tscl@chinacoal-ins.com;
2.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电话:12378)及其当地派出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电话:010-66290333)或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反映。
(二)纠纷解决方式
投诉人对本公司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内向其上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也可以根据需要向投诉人提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消费纠纷的建议,或者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